2017年末、2018年初由国家审计署、国家卫生健康委相继出台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号署令)和《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6号委令),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内部审计监管制度。
一是拓展内审内涵。内审不仅是监督与评价,更是从服务的角度提供咨询和建议。例如,审计处审计采购合同时,不仅会监督采购是否经过审批、采购方式是否合规,同时会关注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风险,对于合同附件不全、首付款比例过大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等情况提出建议。
二是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显示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认可,有助于促进审计的“全覆盖”。
三是强化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提出建立审计整改结果的通报制度;将审计监督与党政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了建立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我院每年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各级单位对科研经费、教育经费等的审计工作,内审与外部审计形成合力。近两年,我院审计处、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和纪检监察处共同组成专项稽核组,从内部控制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对多个处室进行稽核。新规定要求医院更加充分地发挥审计管理职能,综合提升医院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