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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学常新 再谈“四风”问题(三)
时间:2020.06.19 点击数: 字体: 作者:纪检监察室 杨雅梅

第三类 哪些“福利”不能发?

       合理的津补贴或福利是干部职工应得的,可以对干部职工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为此,中办、国办、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有明文规定,依法保障干部职工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发放范围、发放形式及金额,不要让“福利”变“腐利”。党的十九大以来,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类问题中位居第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20号《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单位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类问题:一是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是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是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四是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五是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六是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七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八是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案例链接:

       从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案例来看,主要是违规变相发放,归纳为三种类型:

       1、巧立名目,套取钱款。如2014年贵州省绥阳县某中学校长张某违规将学校公用经费3.5万余元以加班费、奖金等名义发放给教师。张某又用校食堂和小卖部的承包费设立“小金库”,将其中3.6万余元违规用于发放教师福利。

       2、弄虚作假、发卡报销。一些被通报曝光的机关单位以开具办公用品发票等方法购买购物卡、保健品、烟酒等,巧立名目开支报销。如2015年贵州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一直以劳保费名义,每季度违规向员工发150元购物卡。

       3、靠山吃山、捞取好处。一些单位利用管辖或审批的权限,将福利、津补贴转嫁给关联单位。2013年浙江省建德市档案局由从事档案整理业务的某公司出资,先后5次给市档案局全体干部职工发放补贴,累计金额6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