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患者入院时,住院处要认真核对收入院诊疗部位是否与《工伤证》相符。
(二)入院疾病诊断与《工伤证》所认定疾病相符的费用(除自费项目外),由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入院疾病诊断与《工伤证》认定的疾病不相符的其它疾病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各临床科室要严格掌握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不要发生与工伤部位不相符的治疗费用。
(五)凡超出工伤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项目,属自费,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签署《住院病员使用自费协议书》。
(六)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伤病不得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车祸),需提供交通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患者为全责的方可按工伤进行报销。
(七)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工伤患者,可出具转院证明,到医保处办妥手续后,可到本市其他工伤医疗机构治疗。
(八)工伤患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