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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学常新 再谈“四风”问题(二)
时间:2020.02.15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来源:纪检监察处 杨雅梅 作者:纪检监察处 杨雅梅

第二类:哪些旅游去不得?

用公款支付私人旅游费用。“福利性”旅游;以公务活动的名义变相旅游;“绕道”旅游、“搭车”旅游。

释义:打着公务的幌子,如调研、考察、招商等,巧立名目的变相旅游;或公务出差中预留出机动时间,绕道旅游;公务出行时携亲带友、招朋引伴,连亲友的吃穿住行费用也一起从公款列支,这些都是违规行为。

其他违规旅游。违反外事纪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客旅游。

释义: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用公款出国(境)的,如利用中介机构代办项目邀请函,骗取公款出国资金的,或者在临时出国(境)期间,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等,都属于违反外事纪律行为;如果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请客旅游,则被认定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情节严重的,则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案例链接:

原密云区旅游委党组副书记、主任郭生海违规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5年9月,郭生海借参加“2015中国(杭州)会议与奖励旅游产业交易会暨中国会奖旅游城市联盟2015夏季推广活动”之机,到千岛湖、普陀山、溪口等地旅游,并将相关费用共计2348元在单位报销。郭生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被责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