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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解读
时间:2016.11.21 点击数: 字体:

继《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将贪污贿赂犯罪中,贪污、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司法解释还对贪污贿赂犯罪终身监禁、死缓、死刑的适用原则等作出了规定,既考虑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依法从严惩治腐败。
医院再次提醒全院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珍惜协和岗位,增强法制意识,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守住纪律底线,远离法律红线,做协和精神的践行者和守护者。
纪检监察处 胡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