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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二)——“不作为”、“乱作为”将被严肃问责
时间:2018.02.07 点击数: 字体: 发布来源:纪检监察处 冯雅娴 作者:纪检监察处 冯雅娴

2016年6月28日,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问责条例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问责条例》是由于不作为、乱作为带来的问题结果,对相关领导和党组织的惩戒,并不是自身不犯错、不违纪就不受罚。那么具体哪些行为将被问责呢?

第一,不愿为,没干劲。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铁腕治贪腐,重拳扫“四风”,面对党纪党规这些悬在头顶的“紧箍咒”,一些干部看到“好处”不见了,“灰收”取消了,就开始抱怨“官不聊生”,吐槽为官不易。于是乎,羞答答不想干事,娇滴滴干不成事,实际上是宣泄不满,成了娇官。

第二,患上反腐恐惧症。感到自己有问题的人,怕触碰利益、得罪人,胆小怕事不敢为,并一门心思研究如何逃脱;感到自己没有问题的人则持观望态度明哲保身。

第三,不想为、不会为。一些领导干部为避免事多错多,追求少办事少担责,想尽法子不办事、少办事。在工作中不从实际出发, 不善于创造性开展工作,仅在一些表面工作上下力气,做文章,回避矛盾,不敢担当,不思进取。

第四,做表面政绩混位置。有些领导干部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

只有除去“畏难心”、戒掉“浮躁气”、不做“老好人”、不怕“丢官帽”、敢于“出实招”,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坚决扎实推进下去。

【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残疾人联合会与厦门市鹭艺轩工贸有限公司合伙搞虚假培训,骗取培训经费,被同安区纪委查处。残联主席林少斌明知培训存在严重失管问题,但他认为骗取的是公家的钱,自己又快要退休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便没有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培训情况。到东窗事发后,林少斌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随着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太平官”、“老好人”已越来越混不下去,得过且过、你好我好的“一团和气”已失去市场,过分爱惜自己的羽毛,一味盯着自己头上的乌纱帽,明知是违纪,仍甘心做自欺欺人的鸵鸟,迟早自己也难独善其身。

纪检监察处 冯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