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4〕6号文),我院对产科登记建档要求如下。
1、孕妇必须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简称建册)。
2、产科医生先查验孕妇建册资料,才能进行我院登记建档。
3、孕妇就诊时,护士在普通及国际门诊护士台扫描手册的条形码,将孕妇就诊信息录入妇幼二期信息系统中。
本要求适用于本院普通门诊、特需门诊及国际部门诊产检分娩的孕妇。
为贯彻《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老妇幼字〔2014〕6号文),我院对产科登记建档要求如下。
1、孕妇必须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简称建册)。
2、产科医生先查验孕妇建册资料,才能进行我院登记建档。
3、孕妇就诊时,护士在普通及国际门诊护士台扫描手册的条形码,将孕妇就诊信息录入妇幼二期信息系统中。
本要求适用于本院普通门诊、特需门诊及国际部门诊产检分娩的孕妇。